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
图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宏(左二)来到绣浪苑实地查看楼栋具体情况。陶萌璘 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在江苏省苏州市的新城区,一座座新地标楼宇刷新着城市天际线,然而,城内“上了年纪”的老旧民居小区也不在少数。为了让老宅焕发新颜,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市民居住体验,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近年来持续推进城市更新项目,其中就包括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计划。
但增设电梯这件事,有人支持,就有人反对。2022年8月,在苏州市姑苏区绣浪苑一栋老居民楼内,两个相邻单元的业主为了加装电梯的事情争执不休。二单元的业主认为加装电梯会影响他们的采光,并带来噪音。一单元的业主则因年事已高爬不动楼,迫切需要加装电梯。
随着两个单元住户之间的纷争升级,二单元的几名业主一纸诉状,将四个参与联合审批的部门告到了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这起案件由吴中区法院行政庭庭长周宏承办。原、被告都有备而来,提交了厚厚的证据材料。
开庭这天,二单元的业主们齐齐到场,陈述加装电梯将带给他们的不利影响,指出审批部门没有听取他们的意见。被告行政机关则回应说,增设电梯是一单元全体业主同意的;电梯公司在此基础上设计了方案并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反对意见。属地街道在对前期情况进行核实后,出具了初步审核意见。其作为增梯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分工,按照简便高效原则,经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后,形成联合会审意见,依法对一单元的增梯申请予以核准通过。
但这并未说服原告。通过仔细聆听原告的意见,周宏意识到本案的症结在于,在二单元业主心目中,不管行政机关对一单元的增梯申请审核流程有多全面规范,终究缺乏对其作为利益相关方身份的认可及对相邻权利益的考量。
周宏决定进行实地勘验,并通知电梯公司进行现场答疑,同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场。电梯公司的技术人员在仔细勘验了现场后确认,针对这栋建筑,现有技术下电梯运行可能带来的噪音、震动很小。但原告的心结依然一时难以打开。
“只能以判决的方式再一次进行释法说理,希望他们能够逐步理解释怀。”抱着这样的想法,周宏在行政判决书中,首先对各原告作为相邻权人与案涉增梯联合审查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予以了确认,同时认为,一、二两个单元虽相互毗连,但出入口相互独立、互不通行,且增梯项目位于一单元出入口外部,电梯廊桥部分虽与一单元通道南侧墙体相连接,但并不占用二单元业主或者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共墙依法也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结合法律规定,案涉增梯程序确不属于需要取得二单元业主表决通过的情形。
判决书强调,在增梯审批程序和实施方案均合法的基础上,原告作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住建等四部门依法作出的联合审批意见合法合规,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也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尘埃落定后,为了从根本上化解两个单元邻里间的矛盾,2025年3月,周宏再次来到该小区进行判后说理。
这一次,周宏提前联系了电梯公司,并带去了电梯公司出具的复工方案。方案针对二单元业主在审理中关心的重点问题调整了施工细节,包括电梯的基础中心线将再往东移30至50厘米,井道的外墙将采用防反射的玻璃等,尽量减少对二单元业主的不利影响。电梯公司同时承诺,将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维护,确保电梯运行稳定、安全。
周宏的诚恳感染了大家,二单元业主这次没有继续反对,大家已经达成了这样一个共识:邻里之间只有团结互助、互相体谅,才能创造更加和谐宜居的生活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记者:朱旻 | 通讯员:孙洁 马俐
责任编辑:屠少萌 | 联系电话:(010)67550734|电子邮箱:pinglun@rmfyb.cn
新媒体编辑:陶羽黛
nload="this.removeAttribute('width'); this.removeAttribute('height'); this.removeAttribute('onloa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