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
黑龙江大学校长、教授 王敬波
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全国大法官研讨班,是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多措并举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司法的满意度不断增强。
行政审判高质量,法治中国有希望。虽然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相比,数量略少,但对于推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意义重大。笔者认为,应当从法治中国建设大局中审视行政诉讼的功能、地位和发展路径。一直以来,行政诉讼推动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很多行政案件如同明灯,点亮了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走过35个春秋,在解决行政争议,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时代的发展,站在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与发展,结合新形势、新情况和新任务进行思考和展望。
笔者认为,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方面:第一,从推动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诉讼已从单兵突进,发展到如今多种监督方式协同推进的格局。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初,虽然多种监督方式并存,但在推动依法行政理念的树立、推动行政法律体系建设等方面,行政诉讼无疑发挥了主力军作用。当下,国家监督行政体系日趋完善,人大监督、纪检监督、检察监督、行政监督等多种方式均不同程度发挥作用。第二,从以行政诉讼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发展到如今的多元争议解决方式统筹运行阶段。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多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均发挥了不同作用。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议解决的主渠道,要适度发挥行政复议“分流阀”作用,努力将尽可能多的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阶段予以解决,推动行政诉讼发挥自身独特的司法解纷功能。第三,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法体系没有一部统一、系统的行政法典,《行政诉讼法》仍需要为行政权力的运行发挥引领作用,包括为行政行为明确一些法律原则和程序规则。第四,在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础上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完善行政协议等新类型诉讼,新增预防性禁止诉讼,并根据不同功能的行政诉讼类型,分别设计其起诉条件、当事人资格、诉讼程序、裁判方式等,推动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向更加系统、全面、体系化方向发展。第五,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案件管辖等问题。行政审判管辖改革工作已经开展多年,各地法院均进行了改革探索。适时、全面地对这些改革进行总结评估,对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期封面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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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15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73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