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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我国于1989年公布施行传染病防治法,此后分别于2004年、2013年对其进行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对有效防治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基础上,完善传染病防治体制机制,有针对性地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强化了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将构建起严密的公共卫生治理法网,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
——提升立法定位,明确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基本法地位。传染病防治不仅关系到公民健康和公共卫生,更关系到健康中国建设和国家安全。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范和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传染病防治法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基本法定位,也将提升政府、社会和广大公众对传染病防控重要性的认识,为传染病防控提供更加有利的法律、政策、社会和资源环境。
——完善传染病分类制度,便于有效应对各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与流行。传染病分类管理是应对传染病疫情防控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防控措施的有效性和资源配置的精准性。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在原法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基础上,增加“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等其他传染病”,对传染病范围的界定更加全面和科学。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调整甲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公布。这一机制赋予了传染病分类管理灵活性,使其能够快速适应传染病流行态势的变化。
——压实四方责任,强化群防群控,构建多方共治的传染病防控治理体系。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需要全社会参与,因此需要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首次以专条形式界定“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构建起权责明晰的立体化防控网络。
此外,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乡社区传染病预防、控制的宣传教育、健康提示以及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城乡居民参与城乡社区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活动。这些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十条中“国家建立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落实和细化,也将新冠疫情防控中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和群众自治组织作用的经验上升为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参与传染病疫情防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促进医防融合,形成“防”与“治”整体合力。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存在着医防分离的问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导致在传染病疫情防控中“防”与“治”难以形成合力。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直面这一难题,规定:国家建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的互通共享制度,加强医防协同,推动医疗机构等的信息系统与传染病监测系统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传染病诊断、病原体检测数据等的自动获取机制,规范信息共享流程,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相关规定使“医”“防”双方在传染病防控中各司其职,进一步提升协同作战的能力。
——既明确公众疫情防控配合责任,也强调疫情防控中的公民权益保障。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传染病防治工作,接受和配合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危害依法采取的调查、采集样本、检验检测、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在权利保障方面,法律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明确在采取防控措施时,遵循比例原则,选择对个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此外,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因疫情防控权益受损时的救济途径。如果单位和个人认为相关行政行为或者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这为公众提供了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的途径,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传染病防治法此次修订是在总结新冠疫情防控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体系的一次系统性完善,是回应新时代之需的公共卫生治理法治升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推动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落地执行,有赖于各级政府、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广大公众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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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医疗卫生法制研究室主任 曹艳林
编辑:管仲瑶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叶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