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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2025年第9期目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8-25 13:45:28   浏览次数:4  发布人:99a2****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法律适用》2025年第9期目录特别策划: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回顾与展望 体系化审视违约责任规则导论 —— 崔建远 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 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促推良法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组 新法新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的实践厘清——以上下游犯罪为视角 ——王肃之 专题研究: 聚焦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责任财产维持 ——陈宜芳 等不动产实际权利人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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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适用》2025年第9期目录

    特别策划: 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回顾与展望

    体系化审视违约责任规则导论

    —— 崔建远

    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 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促推良法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组

    新法新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的实践厘清——以上下游犯罪为视角

    ——王肃之

    专题研究: 聚焦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责任财产维持

    ——陈宜芳 等

    不动产实际权利人排除强制执行的类型化研究

    ——王毓莹

    以物抵债协议的执行异议之诉特别规范——以《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条为分析对象

    ——常鹏翱

    买房人价款返还请求权相关执行异议之诉若干问题分析

    —— 史智军

    专题研究: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法律适用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司法审查规则构建——以“平台判定用户内容系AI生成首案”为例

    —— 袁建华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规范功能与法律适用

    —— 黄尹旭

    问题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贷款返还的理论分析与法律适用

    —— 楼建波

    破产程序中第三人免责的存废之论

    —— 武诗敏

    特别策划: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回顾与展望

    体系化审视违约责任规则导论

    ——崔建远

    作者简介

    崔建远,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

    本文系202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违约责任规则的体系化审视研究”(项目批准号:22JJD820015)的阶段性成果,对于资助谨表谢意!

    摘要

    从应然的角度讲,违约责任规则应该覆盖违约责任的全部领域,能满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的全部要求,形成完整的规则体系。这要求法律人应当体系化地而非凌乱地、整体地而非局部地把握违约责任规则,即树立整体观。作为理想的规则体系,违约责任规则体系在其内部应该自洽,不得相互抵触、显现矛盾。由此决定,法律人在审视违约责任规则体系时核查其是否满足自洽性要求。违约责任规则不会是单一的孤零零的法律条文,一定是一系列规则的有机结合,并且,立法技术使得完全法条不太多,再就是违约责任条文可能散落于民法典各处,甚至位于其外的单行法之中。这使违约责任规则受其整体性和自洽性的要求而具有互补性,法律人解释和适用违约责任规则时不得局限于一个条文、一项制度、一部法律,不及其余。互补性还体现在立法、司法和学说相动,共同进步。

    关键词

    违约责任规则 整体观 自洽性 互补性 裁判与学说

    全面深入贯彻实施民法典 立足审判执行主责主业促推良法善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组

    作者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调研组成员:周加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司艳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蒋家棣,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陆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调研员;邓楠,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三级法官助理。

    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把贯彻实施民法典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指导各级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全面履职、勇于担当,切实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较好地实现民法典的良法善治功能。一是完善配套机制。完成原有司法解释的全面清理,高质量起草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建好用好“人民法院案例库”“法答网”,统一民事裁判规则;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以案促治,促推民事纠纷源头治理。二是增进民生福祉。加强人格权益司法保障,充分彰显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制度价值;回应人民群众所急所盼,依法保护群众“安居”,守护老百姓“头顶上”“舌尖上”“脚底下”的安全;守护婚姻家庭和谐和睦,用好民法典新制度、新规则,推动家庭文明建设不断深化。三是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弘扬契约精神、促进公平交易、做实平等保护,加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益保护;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发展,积极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不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助力美丽中国建设,切实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四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规则引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转化体现为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抓实普法宣传,进一步促推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百姓生活。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民法典 完善配套机制 增进民生福祉 高质量发展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新法新释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性质的实践厘清——以上下游犯罪为视角

    ——王肃之

    作者简介

    王肃之,最高人民法院四级调研员,法学博士。特别感谢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在本人参与《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起草和本文撰写过程中的指导帮助。

    摘要

    帮信罪自设立以来,理论界对其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形成了共犯行为正犯化论、共犯行为论、正犯行为论等多种观点。关于帮信罪性质的认识分歧缘于对共同犯罪理论的扩大适用,以及未能深入理解网络犯罪参与模式从共犯的阶层结构转向上下游的链式结构这一变化。应认为帮信罪系关联信息网络犯罪的上下游犯罪,上下游犯罪说具体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解,即犯罪参与的分离性、主观故意的区别性、实行行为的外部性和刑事处罚的独立性。涉技术支持、广告推广等行为具有上游犯罪的性质,涉支付结算、提供银行卡等行为具有下游犯罪的性质。帮信罪与信息网络犯罪共犯有“内外之别”、与掩隐罪有“主辅之分”。

    关键词

    帮信罪 犯罪性质 上游犯罪 下游犯罪 本土实践

    专题研究: 聚焦 “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责任财产维持

    ——陈宜芳 万挺

    作者简介

    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一级高级法官;万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

    摘要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出台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查重心将在责任财产界定和责任财产维持之间往复检视,责任财产不当交易或者欺诈移转的,案外人不能排除执行。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除考虑消费者生存权、被征收人安置补偿、占有以及名实不符不可归责等条件之外,其首要条件在于:案外人权益的取得和享有不违反责任财产维持原则。责任财产维持系撤销权、代位权等制度的基石,可以内化到执行异议之诉中。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抗辩等方式行使撤销权,不必另行提起撤销权之诉。被执行人怠于向案外人追索财产对价、行使同时履行抗辩等从权利,以及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线索对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措施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抗辩对被执行人、案外人是否规避执行进行审查,债权人不必然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执行法院仅根据案外人执行异议而径行解除执行措施,债权人可参照《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20条提起诉讼要求许可执行。案外人请求以被执行人违约金抵销其应支付的剩余价款的,不予支持,但是被执行人违约影响案外人生活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抵扣。案外人已向执行法院或监管账户交付财产对价,责任财产形态转换为价金,保障了财产责任实现的,足以排除执行并可涤除担保物权。

    关键词

    妨碍执行 责任财产维持 责任财产有限性 形成诉权行使 涤除权

    不动产实际权利人排除强制执行的类型化研究

    ——王毓莹

    作者简介

    王毓莹,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不动产实际权利人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以来的学理反思和执行实践经验,为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提供了新方案。为了准确适用该司法解释,应构建动态利益衡量机制,解决权利冲突对抗下的衡平障碍,避免过于形式化的弊端。结合权利性质和权利位阶综合考量,优先保护生存权、居住权等基本人权。利益衡量机制仍需在法律规范体系下运行,应当对规范中的要件进行统一解释,保证类案同判,避免裁量权的滥用。不动产实际权利人排除执行的实践情况较为复杂,宜类型化处理。分别分析一般不动产买受人、商品房消费者、预告登记权利人以及特殊交易类型中的不动产权利人优先权的法律规范及构成要件。

    关键词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权利冲突 民事权益 排除执行

    以物抵债协议的执行异议之诉特别规范——以《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条为分析对象

    ——常鹏翱

    作者简介

    常鹏翱,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

    《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第17条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关,是以物抵债协议的执行异议之诉特别规范,能保护承包人的变价方式自由。只要承包人与发包人达成以建设工程折抵工程款的折价协议,无论其时点是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后,都能适用该条规定。该条规定有两个要件,即在法院查封前达成合法有效的折价协议、抵债金额与建设工程实际价值基本相当,不要求承包人合法占有建设工程、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转移登记。满足要件的折价协议能产生排除抵押权人、一般金钱债权人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通过折价或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自愿方式实现担保物权所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或买卖合同,也能参照适用该条规定。

    关键词

    以物抵债协议 执行异议之诉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变价方式自由 特别规范

    买房人价款返还请求权相关执行异议之诉若干问题分析

    ——史智军

    作者简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法学博士。

    摘要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买房人的价款返还请求权是否具有优先性以及能否排除执行,一直存在争议。新近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就此作出了回应,对于统一法律适用具有积极意义。对于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消费者,我国司法解释赋予其房屋交付请求权具有优先性的基础在于生存权,这同样也是商品房消费者之价款返还请求权具有优先性的逻辑根基。商品房消费者以价款返还请求权为由主张排除执行时,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在法院查封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购房目的是用于满足家庭居住生活需要。对于一般房屋买受人,其价款返还请求权能够排除执行的对象集中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资金,如果“购房款”所在账户是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鉴于该账户具有特殊性,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解除的前提下,无需考察解除的原因也无需区分买房人是商品房消费者还是一般买受人,买房人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排除相应购房款的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键词

    房屋买卖 购房款 返还请求权 执行异议之诉

    专题研究: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的法律适用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司法审查规则构建——以 “平台判定用户内容系AI生成首案”为例

    ——袁建华

    作者简介

    袁建华,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摘要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在网络上的迅猛传播显著增加了网络平台的管理难度和网络空间治理的复杂程度。实施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制度作为关键治理手段,在功能定位上,通过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强化前后台识别功能和措施,为网络内容提供可追溯的“数字身份”;在平台治理上,标识制度明确了网络平台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审核义务,推动建立分级管理体系;在司法审查中,标识识别结果作为重要判断依据,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证据审查认定。对于检测识别到的未标识且未声明的疑似内容做出系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判定后,网络平台需就其算法判定结论履行必要的解释说明义务。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识别机制为网络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抓手,其识别标准、识别结果准确性与法律效力仍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技术可行性与治理有效性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 算法 司法审查 虚假信息治理 证明责任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的规范功能与法律适用

    ——黄尹旭

    作者简介

    黄尹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工智能治理研究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4AZD021)的阶段性成果。

    摘要

    技术与社会交互的复杂语境中,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呈现风险“放大效应”。平台作为“放大”的核心枢纽,承担更多治理责任,但也滋生滥用权力的风险。“平台判定用户内容AI生成首案”揭示其中的制度张力与纠纷争议。对此,应引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机制,构建客观判断标准,明确责任承担,提升规则公开性与可预期性。再进一步优化法律适用,若相应主体未核验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法院可推定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放任未标识内容传播的,可认定其默许风险发生,构成间接故意侵权。借助标识还可细化和评估有害内容传播链条上的各主体责任承担情况。此外,还需要经由法律适用明确对恶意反标识手段的判断和处理机制,并推动相关主体在未进行标识时进行解释说明。

    关键词

    标识 人工智能法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 监管科技

    问题探讨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贷款返还的理论分析与法律适用

    ——楼建波

    作者简介

    楼建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摘要

    开发商未交房且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解除的,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第2款,开发商应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已支付贷款本息及其资金占用损失,并向银行返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其资金占用损失;购房人不再对银行承担还款义务。该款借鉴了合同联立理论。我国在商品房按揭交易中适用合同联立理论有其特色:一是适用于所有商品房信贷交易;二是“经济上一体”采用最宽松的认定标准;三是购房人通过合同联立后的抵销抗辩免除自己对银行的还款义务。但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第2款中的还款义务免除应仅适用于商品房消费者;该款在《批复》颁布后仍有价值,应先适用前者合并清算,再适用后者优先清偿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已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及上述款项的资金占用损失。

    关键词

    合同解除后清算 合同联立 抵销 价款优先受偿权 商品房消费者

    破产程序中第三人免责的存废之论

    ——武诗敏

    作者简介

    武诗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摘要

    第三人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使债务人以外的未提出破产的第三人免于承担已经产生的或者潜在的债务或责任,本质上是寻求免责的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的受害者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并由破产程序的多数决机制赋予其强制效力。第三人免责的支持者认为该机制具有概括属性,对于解决大规模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问题十分关键,并具有成本优势,同时在实践中得到了债权人及被侵权人的广泛支持。但第三人免责不属于重整计划事项,不应适用多数决规则,前述主张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当扩张了破产免责的适用,并导致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效力,将产生不良价值导向。因此,从法理与价值角度分析,原则上应禁止第三人免责在我国破产实践中的适用。

    关键词

    第三人免责 大规模侵权 破产免责 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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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法律适用微信公众号

    编辑:杨书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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