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二维码
    养老服务网

    手机WAP版

    手机也能找商机,信息同步6大终端平台!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 热点新闻 » 正文

    工作5天被辞退公司借故不发工资,结果赔了2万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2 00:18:33   浏览次数:529  发布人:7409****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案件背景:赵某年初入职秦皇岛某公司担任程序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0元。入职工作 5天后,公司觉得赵某不适合,于是口头通知他被辞退了,赵某索要5天的工资,公司说你什么也没做还要工资?赵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说赵某未进行实质性工作,而公司交给赵某的工作电脑中的信息资料都丢失了,要求赵某对此作出解释,而赵某一直没有给予解释和修复,所以不能支付其工资。赵某无奈找到律师咨询,本来只想要5天的工资,没

    案件背景:






          赵某年初入职秦皇岛某公司担任程序员,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10000元。入职工作 5天后,公司觉得赵某不适合,于是口头通知他被辞退了,赵某索要5天的工资,公司说你什么也没做还要工资?赵某多次向公司索要,公司说赵某未进行实质性工作,而公司交给赵某的工作电脑中的信息资料都丢失了,要求赵某对此作出解释,而赵某一直没有给予解释和修复,所以不能支付其工资。

    赵某无奈找到律师咨询,本来只想要5天的工资,没想到律师建议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代通知金10000元及5天上班的工资2298.8元,共计22299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某入职没有明确录用条件,也没有明确试用期,也没有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未能证明双方约定试用期及赵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所以不符合试用期辞退;公司也未能证明赵某不胜任程序员工作,且没有调岗或培训,所以属于违法解除。判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000元,代通知金10000元,工作5天的工资2299元。合计22299元。


    教授说法:

    本案涉及到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三笔款项。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员工熟知录用条件,且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案没有约定试用期,法律也没有规定必须有试用期,所以本案不适用试用期辞退。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应当向劳动者支付1个月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辞退,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标准是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本案赵某工作5日,不足半年,按半年计算,支付1个月的赔偿金。

    赵某工作5日,日工资为459.8元,5日为2299元。

    综上,应当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0000元,代通知金10000元,工作5天的工资2299元。合计22299元。


    教授提示:

           员工从招聘到离职,涉及到招聘、入职、试用期、劳动合同、规章制度、调岗调薪、女工三期、病假事假年休假、辞职、辞退等环节共21个风险点。

    劳动争议案件特性与最大风险点:

    1、秋后算账:索赔一般发生在离职后

    2、举证倒置:举证责任一般在企业

    3、群体传染:一个员工胜诉其他也去起诉。

    员工离职风险高,企业用工要记牢。

    用工风险有多少,诊断测评全知道...

     
    (文/匿名(若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发布者) / 非法信息举报 / 删稿)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昵称为 7409**** 发布的作品,本文仅代表发布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发布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154208694@qq.com删除,我们积极做(权利人与发布者之间的调停者)中立处理。郑重说明:不 违规举报 视为放弃权利,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个别老鼠屎以营利为目的遇到侵权情况但不联系本站或自己发布违规信息然后直接向本站索取高额赔偿等情况,本站一概以诈骗报警处理,曾经有1例诈骗分子已经绳之以法,本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若遇 违规举报 我们100%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0相关评论
     

    (c)2008-现在 oy3.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