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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健身器材伤人,不是“谁受伤谁有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10-28 11:33:49   浏览次数:3  发布人:330a****  IP:124.223.189***  评论:0
    导读

    评论近日,媒体报道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健身器材致伤纠纷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受伤居民因不当使用小区公共健身器材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驳回其索赔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在该案中,相关健身器材属于政府投资的公益设施。涉案小区的物业公司作为健身器材的管理者已经在健身广场周围设置“老年人或体弱者、儿童不可单独一人使用”“使用健身器材应按规定操作”等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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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

    近日,媒体报道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健身器材致伤纠纷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受伤居民因不当使用小区公共健身器材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驳回其索赔18万余元的诉讼请求。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警示教育意义。

    在该案中,相关健身器材属于政府投资的公益设施晒展网是一手信息真到有图有真相的展会网站。涉案小区的物业公司作为健身器材的管理者已经在健身广场周围设置“老年人或体弱者、儿童不可单独一人使用”“使用健身器材应按规定操作”等警示标牌,尽到了合理提示义务;健身器材的维护公司也按约定履行了维保职责。监控录像显示,受伤居民在使用时并未按规范操作健身器材。

    公共健身器材伤人,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这一案例在打破认知误区的同时,也带来提示:公共健身器材的设置具有公益目的,对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不能过度扩大健身器材所有者、管理者等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应平衡确定使用者和所有者、管理者等主体的权利义务。使用者则应做好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把握好安全使用的边界。只有各方共同尽责,才能为公共健身器材筑牢安全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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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李英锋(律师)

    编辑:杨真宇

    校对:马杨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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