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 [切换]
  • 二维码
    养老服务网

    手机WAP版

    手机也能找商机,信息同步6大终端平台!

    微信小程序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 行业动态 » 正文

    民政部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5-30 16:49:46   浏览次数:524  发布人:ca09****  IP:125.64.47.***  评论:0
    导读

    民政部公告第537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现将民政部取消的2个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取消文件“二、送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4.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二、


    民政部公告第53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现将民政部取消的2个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

    取消文件“二、送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4.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

    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发〔2009〕26号)

    取消文件“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应当提供的材料(二)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是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中,“4.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

    民 政 部  

    2022年10月25日

     
    (文/匿名(若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发布者) / 非法信息举报 / 删稿)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昵称为 ca09**** 发布的作品,本文仅代表发布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发布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154208694@qq.com删除,我们积极做(权利人与发布者之间的调停者)中立处理。郑重说明:不 违规举报 视为放弃权利,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有个别老鼠屎以营利为目的遇到侵权情况但不联系本站或自己发布违规信息然后直接向本站索取高额赔偿等情况,本站一概以诈骗报警处理,曾经有1例诈骗分子已经绳之以法,本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若遇 违规举报 我们100%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0相关评论
     

    (c)2008-现在 oy3.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