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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险种联动 丰富认证手段 开展资格认证 我市多措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14 03:04:23   浏览次数:1904  发布人:8a08****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管理水平,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市人社局开展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一是常态开展数据比对,同步做好险种联动。 充分利用现有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各级人社部门定期登录“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即部级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四项信息平台”),充分利用部级平台跨地区跨险种数据(批量)查询比对功能,定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管理水平,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市人社局开展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一是常态开展数据比对,同步做好险种联动。 充分利用现有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各级人社部门定期登录“全国社会保险信息比对查询系统”(即部级参保待遇状态比对查询系统,以下简称“四项信息平台”),充分利用部级平台跨地区跨险种数据(批量)查询比对功能,定期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比对核查,并将比对核查结果按期存档备查。对其中疑似重复领取待遇人员,外地的及时与待遇领取地发函核实,本地的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实,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拓宽比对数据来源渠道。及时下载“四项信息平台”内发布的待遇领取人员的出行、就医、其他险种终止信息及市级“待遇核查群”下发的当月“丧葬火化人员”数据信息,并进行比对利用。按照省人社厅工作要求,拓宽数据来源渠道,并组织镇(办)、村(居)工作人员,按月及时上报当地死亡人员信息,对于其中涉及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先暂停、再核实、后追缴”的政策规定开展业务处理。


    加强地区、险种间业务联动。对涉及跨险种复领取待遇人员,各险种间加强联系,相互“招呼”,同步“暂停”。在待遇重复领取业务处理工作完成后(通常是以重复领取待遇当事人保留或放弃某一险种待遇的书面凭证为依据),再予以发放,确保待遇发放不重不错。对涉及“疑似死亡冒领”的,特别是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供养遗属待遇的人员,险种间要做好协调联系,同步“处理”,避免此处“终止”、别处“发放”的情况发生。


    二是改进丰富认证手段,提升认证结果质量。建立认证机制,优化工作流程。县区人社部门主动谋划年度资格认证工作,每年除按固定时间发布通知进行认证外,对涉及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及企业职工供养遗属待遇等特殊群体(特别是其中由社会赡养的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采取递延周期进行认证,并注重与其较为固定的帮扶人员建立联系等。


    改进认证手段,丰富认证渠道。充分利用部级认证系统资源优势,按照以大数据比对为主、线上远程自主认证和线下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多层次开展认证工作。加强与信息管理部门联系,及时下载“部级认证平台”以及“皖事通”“老来网”等自助认证平台自主认证结果数据。对涉及异地协助认证的业务,要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异地认证结果。


    加强认证平台建设,提升基层服务能力。按照“适老化”服务的要求,提供便捷的认证渠道。构建自助认证与现场认证双通道,引导人们自主选择认证方式。组织村(居)工作人员开展上门认证,灵活运用诸如健康体检、文娱活动、走访慰问等形式丰富认证方式,寓认证于服务之中,力求资格认证工作不落一人。开展服务向下延伸,加强村(居)协办员队伍建设,注重发挥第三方平台作用,借助银行网点、邮政服务等多种渠道,探索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开展认证信息核实等服务工作。


    三是创新宣传增服务,强化管理防风险。创新方式,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型媒体平台,向待遇领取人员推送认证方案和具体操作步骤、社会保险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典型案例等,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法律责任,鼓励群众主动参与社保基金监督,在全社会营造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对欺诈骗保、冒领待遇等违法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宣传工作的开展注重结合工作实际,落脚于服务细节,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梳理解决待遇领取人员遇到的难点痛点问题。


    按规定做好冒领及重复领取待遇追缴工作。对多险种重复冒领或死亡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按相关规定认真核查其多领取的待遇,并通知其限期退回。对拒不退还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等规定进行处置。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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