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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三部门联合发文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02 15:41:12   浏览次数:1915  发布人:7108****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自治区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统筹做好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更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自治区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规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统筹做好新建小区和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更好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确保到2022年,每个街道建成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一刻钟养老服务圈”基本建立。新建街道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日间照料中心建筑面积不低于350平方米。


    通知强调,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设施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


    通知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在审查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核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向民政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签订《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移交协议书》并于3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从今年起,每年联合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布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等进行检查。(见习记者 梅刚)


    原标题:我区三部门联合发文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


    责任编辑:石毅 郝芳芳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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