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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遗嘱是否有效?养子不孝 83岁老人立遗嘱并分配财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25 11:18:58   浏览次数:1923  发布人:240a****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杭州的郑老太在83岁时留下一份打印遗嘱,希望借此保障自己养老并分配好财产。郑老太去世后,平日不大孝顺她的养子与给她养老送终的弟弟对这份遗嘱是否有效一直争执不下,为此起诉到杭州西湖法院。 据悉,这是浙江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判决的首例案件。老太觉得养子不孝顺 遗嘱细定养老及遗产分配 郑老太和丈夫婚后,共同领养了儿子司先生。郑老太的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遗产也一直没被

    杭州的郑老太在83岁时留下一份打印遗嘱,希望借此保障自己养老并分配好财产。郑老太去世后,平日不大孝顺她的养子与给她养老送终的弟弟对这份遗嘱是否有效一直争执不下,为此起诉到杭州西湖法院。


    据悉,这是浙江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新规定判决的首例案件。


    老太觉得养子不孝顺


    遗嘱细定养老及遗产分配


    郑老太和丈夫婚后,共同领养了儿子司先生。郑老太的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遗产也一直没被继承分割。


    2016年,郑老太在一场大病后开始担忧自己的养老,想到自己年纪大了,一直独居,养子也不来照顾自己,她决定通过立遗嘱来保障养老。


    同年6月,家人帮她去找律师写遗嘱。


    律师将郑老太关于遗嘱内容的具体意见记录下来,形成遗嘱初稿,郑老太看过后提出带回去再推敲下。在对遗嘱初稿修改并打印好之后,在护工、妹妹的陪伴下,郑老太拿着打印好的遗嘱最终版去了律所。


    郑老太在遗嘱中说:“根据以往的经历和司先生的实际情况,我决定全权委托弟弟和妹妹来照顾安排我的生活起居,直到我去世。”


    同时,郑老太在遗嘱中对财产做了分配:原本她和丈夫名下共有两套房产,其中一套早已给儿子,儿子自行处置卖了此房。现在她有的主要财产是和丈夫共同拥有的一套房子,属于丈夫的那一半产权份额,自己与儿子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各继承一半。对于属于她的产权份额,她决定将一半留给儿子,一半留给自己养老用,存款、股票、工资均留作养老。


    郑老太还在遗嘱中说,留给自己养老用的财产中,如存款、股票、工资等不够用,就变卖她留下养老的那部分房子,如还不够,就由她弟弟负责解决;如有结余,她离世后留作养老的房产份额就归弟弟所有。


    即便生前立下遗嘱


    家属还是为继承闹翻


    立遗嘱时,律师向郑老太宣读了遗嘱的内容,郑老太对遗嘱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在上述打印遗嘱的落款处签名捺印并标注日期。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见证了律师宣读遗嘱以及郑老太确认并签署遗嘱的过程,两见证人、律师均在遗嘱上签名捺印。


    之后,主要由弟弟郑老先生在照顾和安排郑老太的生活起居。2019年,郑老太去世,其后事也是郑老先生操办的。


    因司先生与郑老先生对如何继承郑老太的遗产一直争执不下,郑老先生将司先生起诉到杭州西湖法院。


    郑老先生认为,姐姐留下的遗嘱合法有效,他可以按照遗嘱继承姐姐留给他的房产份额。


    但是司先生认为,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案涉遗嘱是由郑老太自行将打印好的遗嘱带至律所,而非由代书人亲手书写和打印,因此是无效的,应该按法定继承办理母亲的遗产,即由他继承房产的全部份额。


    庭审争议焦点:


    该份遗嘱是否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本案中,郑老太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案涉遗嘱系根据郑老太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遗嘱订立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同步见证了律师向郑老太宣读遗嘱以及郑老太确认并签署遗嘱的全过程。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郑老太、律师以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郑老太当日手持该份遗嘱的照片予以佐证。


    因此法院认为,该份遗嘱符合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为立遗嘱人郑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


    2021年3月8日,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郑老太所立遗嘱合法有效,涉案房产由郑老先生和司先生根据遗嘱继承相应的份额。


    后司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二审维持原判,目前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此前,我国继承法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将打印遗嘱作为法定的遗嘱形式,这与制定法律的时间——上世纪八十年代打印技术尚未普及有关。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打印遗嘱已十分普遍。


    民法典就明确认可打印遗嘱的形式,并对打印遗嘱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打印遗嘱,可以适用民法典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换句话说,无论是何时订立的打印遗嘱,只要遗产在民法典施行前尚未处理完毕的,均应当适用民法典的新规定来审查打印遗嘱的效力。但遗产已处理完毕,则不会因为民法典的实施发生改变。


    来源:杭州网作者: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西法


    本文来源:杭州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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