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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迎利好!山东新建小区每百户将至少配建20㎡养老服务设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2-11 18:01:10   浏览次数:1906  发布人:8851****  IP:117.173.23.***  评论:0
    导读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9日讯 “山东是全国老年人口第一大省,老年人对社区居家养老需求越来越迫切,这要求我们必须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据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规范新建城镇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省民政厅起草形成了《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9日讯 “山东是全国老年人口第一大省,老年人对社区居家养老需求越来越迫切,这要求我们必须做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据省民政厅养老服务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规范新建城镇住宅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推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省民政厅起草形成了《山东省新建城镇居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与小区同步交付使用


    闪电新闻记者了解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上门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场所。


    根据《意见稿》,山东新建商品房居住区、安置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各类城镇居住区,都应当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占地面积较小的居住小区,可统筹多个小区规划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筹配建时,应综合考虑本地城区实际情况,综合小区密度、周边人口数量与分布状况等因素,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规划配建,原则上规划配建的单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


    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建在低层,可单设出入口


    《意见稿》明确,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对单独选址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区域相对独立、通风和采光条件较好、方便老年人及居民出入、便于服务辖区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宜与社区卫生、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康复中心、物业管理、幼儿托管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相对集中设置。要根据各类用房和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做到流线清晰、服务方便,周边环境美化。


    此外,《意见稿》要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主要出入口可单独设置;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应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确保设施环境安全;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主要功能用房应建设在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并满足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


    养老服务设施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意见稿》还提出,房地产测绘机构进行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应当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单独列项、计算面积,其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项目竣工验收范围。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验收不合格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提交复验申请,相关验收部门再行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移交使用阶段,建设单位应当自新建居住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有关建设资料全部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并签订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证明书。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统一登记造册,实施编号管理。


    闪电新闻记者 杨玉金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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